煌盛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煌盛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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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03执10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煌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20008502K。
法定代表人:邵泰清。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03民初36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煌盛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煌盛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煌盛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煌盛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煌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蒙迪欧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红旗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和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车辆,上述车辆因下落不明而未实际扣押;2、被执行人煌盛集团有限公司在温州煌盛新型管道有限公司享有52%的股权,本院另案[(2019)浙0303执恢28号]冻结了该股权(冻结期限自2020年4月4日至2023年4月3日,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该股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故目前暂不宜处置。除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21年5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000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13800元、执行费12400元。
因被执行人煌盛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煌盛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叶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