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3执26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煌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20008502K。
法定代表人:邵泰清。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温劳人仲案(2020)478号仲裁裁决书,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22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煌盛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煌盛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煌盛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煌盛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煌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蒙迪欧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CY××××)、红旗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CU××××)、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C7××××)、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C1××××)和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C9××××),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车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9月24日至2022年9月23日,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上述车辆因下落不明而未实际扣押;2、被执行人煌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C1××××),本院依法查封了该车辆,该车辆正由本院另案[(2019)浙0303执恢28号]处置中,本案等待参与分配;3、被执行人煌盛集团有限公司在温州煌盛新型管道有限公司享有52%的股权,本院另案[(2019)浙0303执恢28号]冻结了该股权(冻结期限自2020年4月4日至2023年4月3日,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该股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故目前暂不宜处置。除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21年1月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22500元,也未缴纳本案执行费3237.5元。
因被执行人煌盛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煌盛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 叶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