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83执5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浙江森林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710232,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仓前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煌盛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008502,住所地温,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西路**v>
法定代表人:邵泰清。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3日出生,住苍南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8)浙0327民初8676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82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森林实业有限公司、煌盛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浙江森林实业有限公司、煌盛集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浙江森林实业有限公司、煌盛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森林实业有限公司、煌盛集团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账户存款已被本院冻结,车牌号为浙CD××**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已被本院查封,坐落于××镇××花园××幢××室的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已被本院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坐落于龙港镇仓前路**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浙江森林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已被本院查封,并在本院(2020)浙0383执514号案件中处置,待处置完毕后一并处理。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领取执行款0元,被执行人浙江森林实业有限公司、煌盛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履行0元。截止2020年8月3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825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6076元、执行费7600元。
因被执行人浙江森林实业有限公司、煌盛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森林实业有限公司、煌盛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浙江森林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本院另案处置中,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83执5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新同
审 判 员 陈步群
审 判 员 李绍炬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黄璐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