煌盛集团有限公司

***与煌盛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03民初5347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26日,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煌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西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20008502K。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煌盛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项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