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裕砚金属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20613号之三 原告:裕砚金属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周市镇陆***路298号6号房。 法定代表人:**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A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裕砚金属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裕砚金属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裕砚金属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裕砚金属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裕砚金属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