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46594号
原告:天津市河西区畅享通达五金电料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81号(珠江五金城北区5-16号)。
经营者:***,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A座。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河西区畅享通达五金电料商行与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河西区畅享通达五金电料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河西区畅享通达五金电料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河西区畅享通达五金电料商行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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