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25884号
原告:无锡金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新吴区硕放长江东路229号(**路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园,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金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现原告无锡金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金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金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无锡金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万健健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沈 晔
书 记 员 黄 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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