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惠东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92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刘永涛,男,汉族,1991年10月6日出生,住商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7月15日出生,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潍坊惠东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纯碱厂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袁存军、潍坊惠东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792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正式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存军、潍坊惠东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7654.1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潍坊惠东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