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81执222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润峰塑胶铺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女,1976年9月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源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华润峰塑胶铺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源灿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8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0675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85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