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民初628号
申请人: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翰林尚都1B栋营业-(-1)-8号。
法定代表人:胡为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斌,四川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君,四川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汇川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王瑞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价值17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价值17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培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燕
书 记 员 杨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