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2民初2795号
原告: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翰林尚都**营业-(-1)**。
法定代表人:胡为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君,四川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天全县人,住四川省天全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南路**/div>
负责人:唐祯林。
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受理原告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及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应于收到上述通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72.10元,但至今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缴诉讼费等申请。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曾尚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漆杏梅
书 记 员 侯 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