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22民初2405号
原告:合江县鑫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虎头镇华强花苑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BCAUH0K。
法定代表人:文泽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泉森,四川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懿娴,四川凯翰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
被告: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翰林尚都1B栋营业-(-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0644526554。
法定代表人:胡为忠。
被告:刘杰,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被告:**,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合江县鑫荔商贸有限公司与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合江县鑫荔商贸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完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江县鑫荔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江县鑫荔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计227元,保全费459元,由原告合江县鑫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冰镕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单
书 记 员 陈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