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22民初24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江县鑫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虎头镇华强花苑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BCAUH0K。
法定代表人:文泽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泉森,四川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懿娴,四川凯翰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
被申请人: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翰林尚都1B栋营业-(-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0644526554。
法定代表人:胡为忠。
被申请人:**,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被申请人:陈泉,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申请人合江县鑫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作出(2022)川0522民初2405号民事裁定书,“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泉名下价值21150的财产;二、查封合江县鑫荔商贸有限公司个人所有车牌号为川EP××**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一辆。”2022年6月16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泉名下价值21150的财产的保全措施,并申请解除对合江县鑫荔商贸有限公司个人所有车牌号为川EP××**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泉名下价值21150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合江县鑫荔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EP××**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冰镕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单
书 记 员 陈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