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永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自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民初939号

原告: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翰林尚都1B栋营业-(-1)-8号。

法定代表人:胡为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斌,四川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君,四川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邹永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珊

书 记 员 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