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亿昶道路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邵远,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昌市湘赣交通工程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的2017常仲裁字第0401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南昌市湘赣交通工程设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南昌市湘赣交通工程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8670元及其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