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91执494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42号艺苑华庭2-1-18-5号。
法定代表人:唐树波,铁能电力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工业园台子湾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凯,**电子公司董事。
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8)鄂0691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襄阳**电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襄阳**电子有限公司60万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忠军
代理审判员 韩 路
代理审判员 何 波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