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襄阳泰凯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91执保267号
申请人:湖北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能电力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42号艺苑华庭2-1-18-5号。
法定代表人:唐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襄阳**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工业园台子湾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凯,该公司董事。
申请人铁能电力公司与被申请人**电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铁能电力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电子公司银行存款555500元。申请人铁能电力公司以其所有的丰田牌SCT6493E5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鄂F×××××)作为担保,并同意法院对该担保财产采取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铁能电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保证担保的有效性,对担保财产也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襄阳**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5500元;
查封被申请人湖北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丰田牌SCT6493E5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鄂F×××××)。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提出复议申请的,本院不予审查。
审判员  陶华兰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毛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