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万洲电气公司与湖北铁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670号
原告万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洲电气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长征路58号。
法定代表人***,万洲电气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丽,万洲电气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铁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铁能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42号艺苑华庭2-1-18-5号。
法定代表人唐树波,湖北铁能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洲电气公司诉被告湖北铁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洲电气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扣押被告湖北铁能公司64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万洲电气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F2999号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万洲电气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湖北铁能公司价值64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彭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