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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桂1082民初2289号 原告:***,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果市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24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共计人民币58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在工地上承接散工的包工头,手下有一批小工听从其指令一起工作。2022年初被告承接广西大生电力年产20万吨铝制产品项目合金铝缆车间及办公楼的建设,并雇请原告及其小队人员负责工地钢筋绑扎工作,双方约定按工程量或天数来结算劳务费。原告及其工友根据被告要求按时完成工作后,被告迟迟未将劳动报酬转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23年1月17日支付人民币共计100000元的劳务费给原告,剩余58000元被告一直拒绝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辩称,我们的项目没有验收,在我们统计之前也给原告转了大部分钱,我们双方对单价还没有进行审核,在去年年底的时候我们也转了15000元给他。原告的结算也是没有经过我们审核。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22年初,被告承接广西大生电力年产20万吨铝制产品项目合金铝缆车间及办公楼的建设。被告雇请原告带领的班组到上述项目中负责钢筋绑扎等工作。原告完成工作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115000元,但未完全支付报酬。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对原告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并向原告支付报酬,故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务雇佣关系。原告提供劳务,被告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报酬,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尚欠原告报酬的数额问题。被告提交的证据结算单与原告提交的证据结算单中施工内容一致,仅第1项施工内容的单价不同。且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结算单的总价认同,故本院确认原告的报酬总额为156000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115000元报酬,被告尚欠原告报酬41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报酬41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若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42元,由原告***负担1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