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龙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阜新龙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81执保287号
申请人: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兴顺德农场靠山屯村。
法定代表人:周万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殿军,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北票市。
被申请人:阜新龙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阜蒙县阜新镇他本村。
法定代表人:陶小龙,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阜新龙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的(2021)辽1381民初367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阜新龙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197,000元。
2021年11月24日,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票市人民法院(2021)辽1381民初36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2021年11月25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解除被申请人阜新龙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银行账户:阜新银行12008000055136_0账户内存款245.7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阜新龙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97,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雪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久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