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81执保259号
申请人: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兴顺德农场靠山屯村。统一信用代码:91211381701761021X。
法定代表人:周万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殿军,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北票市。
被申请人:阜新龙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阜蒙县阜新镇他本村。统一信用代码:91210921095187989W。
法定代表人:陶小龙,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阜新龙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阜新龙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197,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北票市人民法院(2021)辽1381民初367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2021年10月28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申请人阜新龙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银行账户:阜新银行12008000055136_0账户内存款245.70元,本院对上述账户进行了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阜新龙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97,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雪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久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