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81民初367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兴顺德农场靠山屯村。
法定代表人:周万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殿军,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北票市。
被申请人:阜新龙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阜蒙县阜新镇他本村。
法定代表人:陶小龙,执行董事。
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与阜新龙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的(2021)辽1381民初367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阜新龙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97,000元。2021年11月24日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阜新龙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97,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学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庄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