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721民监9号
原告:沈阳万水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金玉香,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正山,系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晓钧,系辽宁轩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东绿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志文,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亮,辽宁重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前郭县长山实业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县长山镇。
法定代表人:毕海波,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万水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水清科技公司”)与被告辽宁东绿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东绿公司”)、第三人前郭县长山实业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长山实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万水清科技公司提出的诉中保全申请,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吉0721民初843号民事裁定书,对长山实业公司名下的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工程款169万元予以冻结。长山实业公司对此不服,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吉0721民初843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前郭县长山实业开发总公司的异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20)吉0721民初843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本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耿 宏
审判员 赵志新
审判员 韩丹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