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7民终9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万水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金玉香,系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东绿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
法定代表人:赵志文,系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前郭县长山实业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毕海波,系经理。
上诉人沈阳万水清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东绿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前郭县长山实业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吉0721民初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万水清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沈阳万水清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扬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东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