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01民初2763号
原告:**,男,生于1978年6月21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现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恩施市舞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乾坤大道城市中央广场16栋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087242386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60年1月15日,湖北省恩施市人,现住恩施市。
被告:***,男,生于1963年4月27日,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男,生于1984年1月12日,湖北省巴东县人,现住恩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正在协商为由,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9.56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于永国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