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2801民初3755号 原告:***,男,生于1971年3月9日,土家族,户籍登记住址: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恩施市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乾坤大道城市中央广场16栋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08724238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叶挺路18幢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21GR9H。 代表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退还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2.30元(已减半计算),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