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亿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亿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607民初854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东津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襄阳市樊城区长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亿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春园西路8号现代城国际公寓1幢C座7层右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59716317D。
法定代表人:李巍,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福全,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湖北亿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被告湖北亿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福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1年5月原告受被告公司肖明选、肖文虎雇请,在被告公司承接的襄阳市樊城区沿江大道华凯襄阳天下中央空调施工工地工作。2021年5月14日上午8点,原告和工友肖明江站在约3米高的脚手架上测量尺寸、配管过程中,由于脚手架突然倾覆,原告和工友肖明江二人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花费医疗费用87704.17元,诊断为:腰1、5椎体压缩性骨折,行内固定手术,2021年6月4日出院,共花医疗费87704.17元。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原、被告协商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后期治疗费2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100元/天×21天)、营养费:7200元(80元/天×90天)、误工费36000元(6000元/月×180天/30天)、护理费10974元(44506元/365天×90天)、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50093.28元<146824元(36706元×20年×20%)+3269.28元(22885元/年×5年×20%÷7)、鉴定费22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245067.28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湖北亿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损害是由于原告自己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原告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告积极救治原告,支付了医疗费86101.7元、护理费1520元、误工费4800元,共计92421.7元,应当一并计算并依法扣减。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明显过高,请求依法核减。原告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应有医嘱印证,原告的误工标准应有误工减少收入的相应证明,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误工费都是由被告承担的,故不存在误工、护理费用。原告的医疗费用是由被告承担的,原告是医院确认康复后才出院,原告出院后如有另外支出的医疗费用与被告无关。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用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原告住院期间不存在交通费,精神损害抚金过高。原告伤残是单方委托鉴定的,即便构成伤残最多为10级。综上,原告的损害是由于原告自己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根据原、被告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21年2月被告湖北亿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肖明选联系原告***到被告公司的襄阳天下项目工地从事劳务。2021年5月14日,原告在该工地工作期间因脚手架倾倒致原告摔下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支出医疗费86101.7元(已全部由被告支付),诊断为:腰1、5椎体压缩性骨折。出院医嘱:休息1月,避免长时间弯腰、下蹲、负重。专科医师指导下循序渐进地行功能锻炼,加强营养及陪护。定期骨科专科门诊复诊,复查X光片,壹月壹次。根据出院后复查结果,由专科医生确定何时拆除外固定物。骨折愈合后,需取出内固定物。期间被告另支付原告1520元护理费,此外因被告投保保险,保险公司向原告赔付误工费4800元。2021年7月4日,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嘱建议:全休1月。2021年8月4日,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嘱建议:全休1月。2021年9月4日,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嘱建议:全休1月。2021年9月10日,襄阳公正司法鉴定所出具[2021]临鉴字第3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建议给予后期治疗费约需26000元。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2200元。
另查明,原告***的母亲王居英于1931年2月22日出生,婚后共生育七名子女。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受雇于被告湖北亿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受伤,被告湖北亿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从事劳务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应减轻被告湖北亿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中:后期治疗费26000元、残疾赔偿金150093.28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3269.28元)、鉴定费2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本院对其中1050元(21天×50元)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营养费7200元,因有相关医嘱建议,本院酌情支持1500元。原告诉请误工费36000元,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近几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故本院对误工费参照湖北省202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农、林、牧、渔业年收入计算,误工期限为住院21天加上医嘱建议休息4月合计141天,本院对其中15042.58元(38940元÷365天×141天)予以支持。原告诉请护理费10974元,原告主张护理期限为90天,但出院医嘱建议休息1月,加强营养及陪护,故护理时间应为住院期间加上医嘱建议的1月,合计51天,故本院对其中6218.65元(44506元/年÷365天×51天)予以支持。原告诉请交通费500元,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精神抚慰金10000元,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伤残等级、被告过错程度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支持4000元。综上,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为288206.21元(包含被告已支付,原告未主张的医疗费86101.7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亿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88206.21元的70%即201744.35元及精神抚慰金4000元,合计205744.35元,扣减其已先行支付的92421.70元,其还应赔偿原告***113322.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1元减半收取751元,由原告***负担231元,被告湖北亿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梦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柴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