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执恢2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亿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春园西路8号现代城国际公寓1幢C座7层右室。
法定代表人:李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军泰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中路5号第9栋2门4层3号。
法定代表人:陈远耀,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远耀,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担保人:倪爱东,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田忠斌,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本院在执行湖北亿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军泰酒店服务有限公司、陈远耀合同纠纷一案中,倪爱东同意作为本案的担保人,田忠斌、**同意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递交的追加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鄂0607执异3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追加田忠斌、**为本案被执行人。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发起网络总对总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陈远耀名下银行有存款合计24300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有存款15800元,本院对上述存款冻结后已进行了划拨。还查明五位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互联网银行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无证券开户信息、无公司注册信息。通过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荆州市沙市区关沮镇关沮村318国道西侧中环城市花园6栋1单元1层4号的房屋及位于荆州市沙市区××镇××村××道××花园××栋××单元××层××号××,上述房屋现有人居住,暂时不便处置。除此之外,没有查到五位被执行人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将五位被执行人及担保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湖北军泰酒店服务有限公司、陈远耀、田忠斌、**及担保人倪爱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释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长胜
审判员 李正军
审判员 樊其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