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亿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亿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军泰酒店服务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执异3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亿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春园西路8号现代城国际公寓1幢C座7层右室。
法定代表人:李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军泰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中路5号第9栋2门4层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担保人:倪爱东,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第三人:田忠斌,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第三人:张伟,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本院在执行湖北亿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灵公司)与湖北军泰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4月1日亿灵公司向本院递交追加第三人田忠斌、张伟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申请。针对该申请,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亿灵公司称,2021年1月26日,军泰公司、***、倪爱东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军泰公司、***、倪爱东于2021年1月27日前偿还20万元,于2021年2月2日前偿还10万元,于2021年3月底前偿还10万元,于2021年4月底前偿还25万元,于2021年5月底前偿还25万元,于2021年6月底前偿还25万元,于2021年7月底前偿还25万元,于2021年8月底前偿还10万元,以上合计150万元。协议签订当天,第三人田忠斌、张伟向本院递交申请,其二人自愿为上述协议内容进行担保,如有任意一期违约,其二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并请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将其二人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一次性承担本院(2016)鄂0607民初22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可以对其二人的人身及全部财产进行执行。协议签订后,倪爱东于2021年1月29日支付给该公司15万元。由于军泰公司、***、倪爱东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期限还款,请求本院依法追加第三人田忠斌、张伟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承担本案还款责任。
亿灵公司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
一、2021年1月26日,军泰公司、***、倪爱东与申请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一份;
二、2021年1月26日,田忠斌、张伟向本院递交的申请书一份。
现查明,关于本院审理的原告亿灵公司与被告军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鄂0607民初228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军泰公司分四次向亿灵公司支付工程款2729309.24元,支付方式为:2016年8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剩余款项于2017年3月30日前支付完毕。如未按上述方式付款,应按欠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同时,亿灵公司可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军泰公司一次性付清。被告***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军泰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因军泰公司、***未按期付款,亿灵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2016年11月2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执行和解协议,倪爱东为该协议提供担保。因军泰公司、***未按协议履行,2017年2月6日本院作出(2016)鄂0607执999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执行倪爱东的财产,以本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以及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本案诉讼费19320元、执行费29400元为限。2019年5月29日、2020年7月9日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倪爱东又先后两次达成分期付款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及担保人倪爱东并未按期还款。
2021年1月26日,双方当事人、担保人倪爱东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军泰公司、***、倪爱东于2021年1月27日前偿还20万元,于2021年2月2日前偿还10万元,于2021年3月底前偿还10万元,于2021年4月底前偿还25万元,于2021年5月底前偿还25万元,于2021年6月底前偿还25万元,于2021年7月底前偿还25万元,于2021年8月底前偿还10万元,以上合计150万元。协议达成的当天,第三人田忠斌、张伟向本院申请自愿为该协议担保。如军泰公司、***、倪爱东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田忠斌、张伟自愿承担担保责任,可以追加其二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事后,倪爱东于2021年1月29日偿还给亿灵公司15万元。
还查明,2017年3月20日本院划拨倪爱东存款31000元。2017年4月19日本院划拨倪爱东之妻陈燕存款30万元。2017年8月4日倪爱东用登记在其妻陈燕名下一辆小型奥迪轿车抵债40万元。2018年6月14日本院划拨***存款8246元、倪爱东存款6044元。2021年1月29日倪爱东还给亿灵公司15万元。以上执行款物合计895290元。
本院认为,第三人田忠斌、张伟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后,军泰公司、***及倪爱东没有按2021年1月26日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倪爱东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偿还欠款。因田忠斌、张伟在申请中承诺如果军泰公司、***、倪爱东未按期还款,同意本院追加其二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来履行本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可以执行他们二人的财产。故亿灵公司请求本院追加第三人田忠斌、张伟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田忠斌、张伟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本院要求田忠斌、张伟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与被执行人湖北军泰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及担保人倪爱东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湖北亿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本院(2016)鄂0607民初22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计算应付款时扣减已支付的款物895290元)。如果田忠斌、张伟逾期未履行完毕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唐应忠
审判员  刘建刚
审判员  程雪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饶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