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07执7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襄阳市伊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与建设路口。
被执行人:湖北亿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与建设路口。
被执行人:董华英,女,196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襄阳市伊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亿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董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襄阳市伊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亿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董华英、**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607执7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治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