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执恢3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襄阳市伊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与建设路口。
被执行人:湖北亿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与建设路口。
被执行人:***,女,196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与建设路口。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襄阳市伊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亿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亿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湖北亿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分期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因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需要分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9)鄂0607民初21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