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汇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汇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摩根信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26执异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北汇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汇天建设公司),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11号中央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杜兴建,湖北汇天建设公司董事长。
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摩根信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摩根信通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030号瑞思中心A座1601-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4981354J
法定代表人:罗晓龙,深圳摩根信通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深圳摩根信通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汇天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2017)武仲裁字第000002021号裁决书,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9月20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6执他233号执行裁定书,将此案指定本院执行。2019年1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汇天建设公司送达了(2019)鄂0626执15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湖北汇天建设公司不服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2017)武仲裁字第000002021号裁决书,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因案情并不复杂,故本院采用书面审查形式,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湖北汇天建设公司称:要求对(2017)武仲裁字第000002021号裁决不予执行。事实和理由:一、OTC挂牌服务协议》中湖北汇天建设公司的印章也是伪造的,湖北汇天建设公司提出对该印章真伪进行鉴定,仲裁庭未作出回应。为了彻底搞清事实,随后湖北汇天建设公司就向保康县公安机关进行了控告,2019年1月29日,保康县公安局正式作出刑事立案的决定。基于以上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请求对(2017)武仲裁字第000002021号裁决书作出不予执行之裁定。
本院认为,本院执行的是已生效的(2017)武仲裁字第000002021号裁决书,被执行人湖北汇天建设公司的执行异议是要求对(2017)武仲裁字第000002021号裁决不予执行,其主要理由是认为(2017)武仲裁字第000002021号裁决程序违法而导致裁决错误。故应依照《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撤销裁决。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的程序违法或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案中,异议人湖北汇天建设公司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及程序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其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因此,异议人湖北汇天建设公司在本案执行程序中对仲裁裁决程序中的实体和程序提出执行异议,无法律规定,其执行异议申请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第四百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汇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尚万宝
审判员  李善仕
审判员  李敬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富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