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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福建省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24民初1766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福建省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同美农场中寮分场中兴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龙湖开发区第九幢1-3店一至二楼。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广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以已和对方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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