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4410号之一
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街道黄海大道西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62727268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祎,海安市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宝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村西门新村31幢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073237551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宝业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6元,减半收取3143元,诉讼保全费2170元,合计5313元,由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家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