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葛家王平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302执7138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葛家王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北首。
负责人:***,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葛家王平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302民初124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葛家王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存款5272770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过付款专户(户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帐号:31×××29),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