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葛家王平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葛家王平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兰民保字第487号
原告临沂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葛家王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与临西六路交汇处。
负责人***,主任。
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2523号原告临沂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葛家王平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48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葛家王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款项480万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2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