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相公支行、临沂市河东区相公镇办事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324执恢67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相公支行与被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相公镇办事处、临沂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相公支行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324执恢6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杰
书记员 王昌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