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26民初1446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宗发,襄阳市襄城区庞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
被告:**,男,1978年9月21日,汉族,住保康县。
被告:***,男,住保康县。
被告:湖北襄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代码91420600099335870P,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菌种厂院里。
法定代表人:***,系环博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襄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