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281民初2899号
原告:魏小军,男,汉族,1988年3月22日生,住赤壁市。
被告:湖北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平安路西。
法定代表人:***。
原告魏小军与被告湖北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魏小军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小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小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