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281民初281号
原告:***,男,1983年8月4日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告:湖北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平安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077032334P。
法定代表人:赵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月12日生,汉族,住赤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华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冷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