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81民初817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26日生,住湖北省赤壁市,
委托代理人:***,赤壁市赤马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8年1月12日生,住湖北省赤壁市,
被告:湖北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平安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077032334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北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