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281民初2899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3月22日生,住赤壁市。
被告:湖北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平安路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