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正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正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2361号 申请人:***,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科(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城东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092699102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人保大厦**信用代码9144000089032695X1。 负责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正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200.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正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200.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71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虹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