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607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襄阳市润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龙王镇唐湾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主任。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有、***、襄阳市润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鄂0607民初26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有、***、襄阳市润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有、***、襄阳市润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811492.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