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润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襄阳市润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民初637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8月21日出生,住襄阳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襄阳市润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紫贞路7号长虹盛景4幢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涛、郝欣怡(实习律师),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伟,男,汉族,1982年10月1日出生,住襄阳市高新区。
原告**诉被告襄阳市润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襄阳市润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10元,减半收取为2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建军
人民陪审员  梁发君
人民陪审员  陈桂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