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5072号
原告:瑞安市飞云街道上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上埠村。
法定代表人:邱如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枫澄,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振宇,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大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2号华盟商务广场1209室。
法定代表人:胡存孝。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克建,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飞云街道上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温州大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瑞安市飞云街道上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葛建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代)书记员 章 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