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温州大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瑞安市飞云街道上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6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州大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2号华盟商务广场1209室。
法定代表人:胡存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瑞安市飞云街道上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上埠村。
法定代表人:邱如弟。
再审申请人温州大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瑞安市飞云街道上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民终4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温州大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潘勤荣
审判员  孙光洁
审判员  杨 席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