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3民初802号
本院在审理河北神硕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宏泰博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信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神硕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宏泰博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信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神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宏泰博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信桥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4元,保全费2145元,由原告河北神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超
法官助理 李 楠
书 记 员 张昕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