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4306号
原告:河北神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路北区建华南里逸翠园商业49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生。
被告:河北安信联行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河北省**市路北区长宁道南侧安联优悦城402号C区。
法定代表人:李继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神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安信联行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神硕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安信联行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神硕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神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安信联行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 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志宏
书 记 员 张昕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