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404执9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被执行人***,男,1980月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抚顺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抚顺金风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科技城1#路东办公室22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抚顺金风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辽0404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和抚顺金风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偿还申请人***工程款114万元,案件受理费15060元由***和抚顺金风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日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7月4日到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抚顺金风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拥有债权的线索,经查,***有小***两套房屋被征收,尚未签订补偿协议;抚顺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欠抚顺金风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绿化补植工程及绿化养护费共计134万元。本院已向李石经济区土地征收办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李石经济区土地征收办与***签订补偿协议后,给***打款前通知我院,禁止在通知我院前向相关单位申请拨付该笔款项;本院已向抚顺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书裁定书,禁止该局向抚顺金风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绿化补植工程及绿化养护费共计134万元,待该款项财政给款时与我院联系,将该款项转入我院指定账户。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土地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拆迁补偿款给付时间及绿化补植工程及绿化养护费财政拨款时间无法确定,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另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404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刚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